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3月5日,记者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并印发通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
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鼓励支持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多元化发展。允许成立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据介绍,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办理流程为: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申报资料需包含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相关要求的内容。企业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项目内容应保持一致,药品批发的经营范围应涵盖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运行模式。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零一体企业所属零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对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该局反馈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围绕严格经营许可准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活动监管等方面不断完善工作举措,持续提升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对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政策解读,引导批零一体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法规政策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经营活动的管理,持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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