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4年04月01日

海南对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禁止这些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 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2件法规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修改后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新《条例》明确,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属于地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条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者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

  新《条例》明确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新《条例》还明确,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三个月。

  新《条例》提出,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条例》明确,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行为   将限期改正并罚款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新《条例》删除将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修改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占压、开挖”修改为“拆除、改动”,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修改为“污水处理费”,将第五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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