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 通讯员 李牧阳)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均为同一石油运输公司员工。2023年10月29日上午,两人驾驶油罐车到老城镇一油库装油,在装油的过程中发生口角,接着陆某某手持一把铁锤击打林某某的头部,造成林某某受伤。
随后,陆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林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2467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