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网约车发生事故,是对方司机全责,该如何认定停运损失,损失是找对方司机赔偿,还是找保险公司呢?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网约车司机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并就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失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认定。
2024年12月,蔡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钟某驾驶的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钟某车辆损坏,维修历时三天。车辆维修费用已由蔡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完毕。
钟某作为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司机,主张其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运营产生损失,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停运损失900元(按每日300元计算)。因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钟某遂诉至法院。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驾驶的车辆系合法登记的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蔡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承保商业三者险,但其已在保险条款中以显著方式(加粗字体)明确提示“停驶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且蔡某签署文件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停运损失的性质为“可得利益损失”(即车辆在正常运营状态下本应获得却未能获得的合理利润),应以营运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钟某虽然提供了营运流水证明其收入情况,但未能就其营运成本进行充分举证,导致实际利润无法准确核算。为公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法院参照海南省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停运损失按每日195元计算,依法判决蔡某赔偿钟某停运损失共计585元。
法院释法: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 “停运损失”?美兰法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车辆都可以主张“停运损失”,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且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维修周期挂钩,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如何认定合理停运损失?美兰法院表示,对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而言,应以营运利润作为依据来衡量停运损失,而非仅仅基于营运收入。具体地说,营运利润等于营运收入减去营运成本,这一计算方式更为合理且能真实反映司机因停运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具体营运利润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美兰法院提醒广大车主,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在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内容,特别是保险免责条款,避免出现未仔细审查合同而产生的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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