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5年09月12日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10月5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报批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 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为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实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要求,在系统总结梳理我省用地审批工作和在深入调研基础上,9月10日出台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复,以下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审批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形成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用地批复文件发市县人民政府,同时将批准用地情况推送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建立健全线上联审、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存在建设用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征地矛盾纠纷突出、违法用地多、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市县,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以暂停受理用地审批事项。

  省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统筹组织各市县、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严格把关,并满足“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的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要求执行。

  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情况,根据项目占用耕地规模,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相应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征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报批

  土地征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报批:一是符合公共利益情形;二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三是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四是按法律法规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出具结论性意见;五是依法足额保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六是与村集体及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七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财政专户。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在项目选址之前,落实新增项目用地与存量土地空间挂钩原则。拟用地项目优先使用城市批次存量建设土地,确实无法使用存量的,方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要求,功能分区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内容以及建设用地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对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或节地评价工作;对国家和我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

  在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时,涉及耕地规模较大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国际旅游岛商报©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

国际旅游岛商报海南自由贸易港 A02土地征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报批 史若木2025-09-12 2 2025年09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