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金海浦实业有限公司(唐琼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低压循环贮液桶、贮氨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低压循环贮液桶、贮氨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林思均
联系电话: 0898-2881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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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