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4年07月18日

  钟煜添(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2439;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陂角庄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本机关 2024年5月17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儋卫医证保〔2024〕2号)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经查明,钟煜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解放街66号诊疗场所内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查处。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钟煜添送达,现依法向钟煜添公告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儋卫医证保处〔2024〕2号),请钟煜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98-23313995。

  联系地址: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监督科办公室。

  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