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史若木)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审批出让和监管工作。《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 《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意向用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资规部门提交审查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向省资规厅提交审查申请。 资规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规部门应当在公示期间同步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资规部门组织完成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办法》要求,资规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所需各类专家,根据专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条件,及时调整和更新。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作出明确的用海是否可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否通过评审的意见。 《办法》指出,不需要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由意向用海人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资规部门提交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向省资规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等特定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海申请人名称、项目性质和用海的位置、面积、坐标、类型、用途等与用海相关的信息。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意向用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资规部门提交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向省资规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 《办法》强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标底、底价应当以宗海价格评估结果为基础,不得低于海域使用金标准和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在招标开标前、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严格保密,且不得擅自变更。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出让起始价等相关内容。出让方案获批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进入同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让。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统一进入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让。 根据《办法》,海域使用权人依据用海批复(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齐海域使用金后,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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