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时,应当互相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行政处罚机关报送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送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抄送本省范围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汇总上一年度全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及审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一般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相应的备案机构备案。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进行个案审查、专项审查、重点审查或者联合审查,每年的审查比例不低于10%。已经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进入上述程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机构,备案机构不重复监督。
备案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