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部门联合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涉及聚众斗殴、招摇撞骗、故意伤害等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5年09月18日 柯育超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9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推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促推高质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做深做实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妇女联合会、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6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某聚众斗殴案

  吴某某(作案时17周岁,中专在读)因琐事与黄某等人存在过节。2023年5月7日,吴某某组织召集他人与黄某等人约架,吴某某在约架地点等候许久仍未见黄某前来便先行离开,其余同伙与黄某一方发生斗殴,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鉴于吴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2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开展六个月的观护帮教。

  因吴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考验期满后,美兰区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3年1月8日3时许,赵某某(作案时17周岁)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矛盾,赵某某怀恨在心,让刘某某(作案时17周岁)携带刀具一起去殴打陈某某,刘某某同意。赵某某、刘某某找到陈某某后,殴打陈某某致其轻伤二级。2023年2月24日,赵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取得谅解。

  鉴于赵某某、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31日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六个月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文某招摇撞骗案

  文某(作案时17周岁)系高三在校学生。2023年3月,文某为骗取金钱花销,伪造虚假警官证冒充警察骗取钱款。鉴于文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同年12月2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文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

  因文某在考验期内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考验期满后,昌江县检察院依法对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

  符某甲、曾某乙寻衅滋事案

  曾某甲(作案时19周岁,另案起诉)得知澄迈县某镇青年人之前与定安县某镇青年人有过节,便于2022年7月31日,纠集符某甲(作案时17周岁)、曾某乙(作案时16周岁)及王某甲、何某某、符某乙(三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持械到澄迈县某路段伺机殴打经过该路段的定安县某镇青年人。此时,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刚好骑电动车经过,曾某甲、符某甲等人便将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拦住并进行殴打,造成王某乙轻微伤,王某乙、王某丙骑行的电动车被毁损。鉴于符某甲、曾某乙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12月13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对符某甲、曾某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经联合教育、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观护帮教后,澄迈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14日对符某甲、曾某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

  肖某某猥亵儿童案

  2022年12月12日,肖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商业街处恰遇被害人小花(化名,女,10周岁)独自一人,便提出骑车送小花回家。在途经一水库附近时,肖某某将小花带至水库旁小树林内实施猥亵。后因小花反抗挣脱且有路人经过,肖某某带小花逃离现场。

  2024年5月27日,肖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例六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

  王某某系被害人小菊(化名,女,10周岁)外婆的同居男友。从2016年某日开始,王某某利用与小菊独处或趁小菊的家人不注意,先后7次对小菊实施猥亵。后小菊因本案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并伴有精神病性的重度抑郁发作,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休学在家。

  2022年7月28日,王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